程序監理人制度推動至今快兩年,本會從實務觀察到,國內現行的程序監理人制度存在三大缺失:
缺失一:程監制度使用率低
探究程序監理人使用量不高的原因,在民眾方面,可能因為少有宣傳,不知可請求程監協助;或因當事人付不出酬金,國家又無補助,所以不敢使用。在法院方面,法官可能找不到合適的程監人選,或選任程監後可能造成舊有行政流程上的困擾,因此並未積極運用此制度。此外,法官對於程監的期待不切實際,或是無法明確區分程序監理人、家事調查官、調解委員、監護權調查員等角色及分工,都讓家事案件處理程序顯得紊亂。
缺失二:程監專業沒有評核機制
目前我國的程序監理人制度雖有選任來源的規定,但在擔任程序監理人的訓練規範、評核及退場機制皆無明確規範。實務上發現,有些程序監理人並未受過相關訓練就上場,使得專業品質堪慮、功能大打折扣,受監理人權益將可能有所損害。而目前程序監理人使用率低的問題,部分原因也可能來自程序監理人的短缺以及訓練與品質良莠不齊,進而影響法官選用的意願。
缺失三:程監制度沒有預算
「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」規定,程監以公益服務為優先選任,目前司法院並未編列相關經費。實務上發現,程監案件需要耗費相當大的人力成本,若長期以「公益」性質來保障兒童司法權益實非長久之計,也將造成專業人才流失。此外,法律雖有規定若當事人無能力,可由國庫墊付,但在實務上卻少有法院能支出此項費用,因此當弱勢家庭的孩子有相關需求時,卻因父母雙方無力負擔費用而無法獲得程監協助,無疑是最大的不公義。
過去沒有程序監理人機制,球球兒們往往都只能被法官、父母決定該由誰照顧;如今程監制度的設立,讓球球兒有了發聲管道,也成為離婚子女的最佳利益代言人。就本會觀察發現,有程序監理人協助的球球兒,會感到自己也有能力、權力向法官表達意見,也會感到自己參與父母的決定,更會減少孩童在父母衝突中的無助感,不再是被犧牲的沉默第三者。在此,為了保障孩子的司法人權,讓程監制度發揮最大效益,本會提出三項呼籲:
1.增加選任程監:司法院應深入了解程序監理人制度實施概況,並探究使用率低的原因及相關人員的角色定位,同時亦應鼓勵所屬法官提高裁定選任程監的比率,讓更多面臨父母離婚、兩造爭執不下的球球兒,他們的最佳利益能被保障。
2.建立評核機制:程序監理人制度在德、英、美國已行之有年,各國皆有程序監理人的資格、訓練內容、監督、退場機制等,可供我國參考。司法院應建立程序監理人之評核及退場機制,以強化程序監理人之專業發展。
3.編列司法預算:司法院應編列程序監理人制度運作預算,並訂定國庫支付程監的標準及支付辦法,讓此制度能長久順利推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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